境外上市是指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註冊、中資控股的公司股票在境外或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實行嚴格監管,先後制定頒布了壹系列規範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的特別規定》和境外上市公司必備的公司章程等。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也頒布了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對我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進行規範。這些法律法規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主要監管規定如下:①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書及所需上市文件,並經國務院證監會批準,取得境外上市預選資格。(2)企業在獲得預選資格後,必須做好上市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組方案,做好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擬定上市上市初步方案和上市時間初步安排。(3)企業境外上市的準備工作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中國證監會正式批準並確認上市時間表後,方可在境外發行上市。
為加強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監管,中國證監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證券監管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為加強對境內企業赴港上市的監管合作,內地與香港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了聯絡會議制度,定期就雙方關註的事項和重大問題交換意見。
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中,由境外註冊並由中國資本直接控股的公司發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稱為紅籌股。紅籌股最早是以借殼上市的形式出現的,最早上市的紅籌股是中信泰富。鑒於必須投入大量資本且價格高昂,國務院1993發布的《關於暫停境外企業收購並進壹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規定,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方式上市。1997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據通知精神,國家對紅籌股上市有以下規定:
(1)境外註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的,中方控股股東境內股權持有單位事後應當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加強股權監督管理。
(二)境外註冊的中資未上市公司和中資上市公司以其境外資產和以其境外資產投資境內並實際擁有三年以上的境內資產申請境外股票發行上市,其境內股權持有人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境內資產不足三年的不得申請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應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三)通過收購、換股、轉讓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將境內企業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境內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後註入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境內股權持有人或者中資控股股東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4)禁止境內機構買殼境外上市。
(5)違反規定者,按擅自發行股票論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