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的管轄和職責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執法機關,負責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但涉及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制約和影響,難以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二,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權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直接受理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這壹規定旨在確保公正有效地處理案件,防止濫用權力和腐敗。
三。立案偵查的程序和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受理和調查此類案件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要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其次,要依法開展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真相。在偵查過程中,要遵循法律原則,保證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第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知情權和辯護權。同時,要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和侵犯人權。
總而言之: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受理偵查。這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防止權力濫用,維護社會穩定和法制尊嚴。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條第2款規定: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2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三)開展公益訴訟;(四)依法提出抗訴;(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