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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機場小孩墜落是意外嗎?

家屬索賠的法律依據無非是民航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所以在這裏,我們不妨著重對相關條款進行壹個簡單的分析:

1.《民航法》規定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敦煌醫院出具的24小時入院記錄內容可以看出,死者患病時間較長,死亡原因為個人疾病而非飛機飛行。航空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救助不及時是否構成航空公司責任,應在侵權責任法部分討論。

2.《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應當盡力幫助運輸過程中患急性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於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當發現死者生病時,機組人員立即向機組人員報告,並廣播找醫生。按照醫生的要求,他們積極實施了搶救行為。所以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航空公司並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

3.侵權責任法

航空旅行時,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如果航空公司不能證明機組人員的反應沒有過錯,就需要承擔責任。

航空公司有錯嗎?基本認定死者死因是疾病。機組運行是否存在故障?第壹時間找醫生,進行急救,是非常及時的措施。沒有緊急支援嗎?緊急備降並不是說只需要危重病人,還要看當時的飛行條件,是否能進行備降操作。如果航空公司能證明自己無法滿足當時備降條件的要求,就不存在侵權責任。當然,同理,如果航空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本案所有的事實證據都沒有公開,我們也不具備航空方面的專業知識。3.由於相關事實話題尚未完全公開,無法下結論。我們需要等待更多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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