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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退休人員死亡賠償金標準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

1.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為20年;

2、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本人因公犧牲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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