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惡意收購,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所以看看妳說的是什麽,是惡意收購還是善意收購,還是不當得利。看清楚概念,請參考: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則占有人可以合法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贓物、遺失物、埋藏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如果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則無論其取得該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我國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來看,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讓與人必須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該動產。因此,贓物、無主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浮物等。不適於善意取得。如果第三方從出售類似貨物的公開市場購買,即使是贓物和遺失物也仍然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管轄。
第二,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約束。善意取得制度也不適用於專屬於國家的國有財產和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國有財產。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可以由這些單位依法處分的國有財產,同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壹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須是動產。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采用登記制度,不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獲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通過交易、互惠、債務清償、出資和其他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來實現。通過繼承、遺贈或者贈與取得財產的,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讓人出於善意取得該財產。受讓人的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是財產的所有人。轉讓後受讓人是否善意,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貨幣和無記名證券是特殊的動產,持有人是貨幣和無記名證券記載的權利的主體。因此,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時,不考慮受讓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也不以讓與人取得占有時所有權人的意誌為準。記名證券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