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租賃合同已寫明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轉租,但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租客直接給承租人交房租,現在承租人拖欠房租,人都跑了。我拿不到房租,想收回房子,但是租客不走。我該怎麽辦?
回答
根據客戶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第壹,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如果承租人未經妳同意轉租,然後又不追認,那就是“非法轉租”。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妳和租客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租客要找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妳可以隨時要求租客搬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
基本事實
小許於2065438年8月1日從房利美郭大帥先生處租用商鋪,該商鋪是郭大帥先生從業主聯泰公司處租用的。2016年,房利美郭大帥先生壹直拖欠業主聯泰公司的租金,兩個月後,2016年9月5日,業主聯泰公司向郭大帥發出解約合同。與此同時,壹份通知被送到小許,要求他歸還商店。小許認為他壹直在正常支付租金,這與他無關,所以他沒有理會。店主聯泰公司第二次發函,但小許拒絕歸還店鋪。2017年2月17日,店主聯泰公司走進商店,把小許店裏的所有東西都搬走了。小許起訴業主聯泰公司和郭大帥,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1.業主與二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後,小租客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2.店主強行將小租客清出店鋪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3.小租客是否要因延遲歸還而支付店鋪占用費?
裁判要點:業主房租已經連續拖欠兩個月,合同約定的條件已經滿足。聯泰公司於2016年9月5日向郭大帥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依法屬於解除合同的權利。郭於2016年9月5日簽署通知書,聯泰公司與郭大帥的租賃合同於2016年9月5日終止。郭大帥的違約行為導致其與聯泰公司的租賃合同終止,進而導致其與小許的租賃合同終止,故郭大帥對小許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
1.作為業主,二房東違約時,應行使書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同時通知小租客。
2.作為二房東,在無力經營繼續包租時,應協調好小租客與業主的關系,否則要對雙方承擔違約責任。
3.在二房東已經跑路的情況下,小租客要及時和業主協商是否繼續租住。如果繼續出租,將與業主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如果不繼續出租,應及時返還財產,減少自身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