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如下: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
教育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指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教育法律規範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教育活動中,教育主體還可以形成各種關系,如教師與學生、學校與社會的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或當事人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有資格的
壹方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稱為債務人。任何壹種教育法律關系的建立都離不開享有壹定權利和承擔壹定義務的主體的參與,壹種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
凡按照教育法律規範的規定參與教育活動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和組織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從而使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多元化。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教育活動中承擔特定責任和權利的各個主體,包括:
1.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教育法規和政策,管理和監督學校及教育活動;
2.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和管理,對教育承擔法律責任;
3.教師: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承擔教育法律責任;
4.學生:接受教育教學的主體享有受教育權,同時承擔相應的教育法律責任;
5.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監護責任,需要參與學生的教育活動,承擔壹定的教育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