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撤訴的規定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並宣告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之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妳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允許,由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2.因此,撤回上訴是兩種訴訟行為的結合:壹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二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根據是否違反法律或者規避法律,作出是否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將這兩種行為結合起來,上訴的撤回才能成立。
3.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並作出判決之前提出。二審人民法院不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告,上訴人無權撤回上訴。
4.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撤回上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不予撤回上訴。
5.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是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裁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人民法院不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就是駁回上訴人的程序性請求,可以采取口頭裁定的形式;但是,給予上訴人撤回上訴權利的裁定,由於是對壹審判決和裁定效力的確認,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裁定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決應當記入筆錄。
6.人民法院壹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就會產生兩種法律後果:壹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本案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壹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能強行或附加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是否申請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需要註意的是,二審撤回的只是上訴,而不是起訴,也就是說壹審的判決在上訴撤回後生效。撤回上訴是指上訴人在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要求撤回上訴請求的行為。所謂撤回起訴,只是針對壹審,只能在壹審判決作出之前提出。因此,撤回上訴的,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壹審判決的上訴期未滿,上訴期屆滿後,壹審判決生效;壹審判決已過上訴期的,壹審判決自二審判決允許撤回上訴之日起生效。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程序中原告能否撤訴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審查可以批準原告的撤訴申請。民事訴訟二審撤訴的法律後果是壹審裁定直接生效,雙方都需要執行壹審判決。這裏我們需要特別註意。在二審程序中,原告撤訴後不能再提起新的訴訟,必須謹慎使用撤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