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本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證據的理由;
3.持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申請法庭調查令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收集證據,提交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被調查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證明的事項等基本信息;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4.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綜上所述,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申請,需要說明清楚需要收集和調查的證據。壹般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滿足申請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律師調查令的使用權必須是持有有效證件的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