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判決應當公開宣告。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給予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
(壹)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堅持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觸犯國家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四)盜竊拒不改正的;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擴展數據
適用條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考驗及其積極後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