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二審與上訴請求的關系
二審審理是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審理和裁定壹審判決或裁定。上訴請求是當事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支持或者變更壹審判決的訴訟請求。因此,上訴請求是二審的基礎和依據。
第二,變更上訴請求的可能性和限度
第二審開庭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修改上訴請求。這種變更可能是基於新的事實、證據或法律理解,也可能是對原上訴請求的補充或修正。但是,這種變更不是無限制的,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的。
首先,變更上訴請求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期間提出,以保證對方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答辯。如果當事人在二審後提出變更請求,可能會被視為程序瑕疵,影響變更的效力。
其次,變更上訴請求應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當事人需要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依據,以證明變更請求是基於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正確認識,而不是任意或不合理的變更。
最後,上訴請求的變更需要得到法院的批準。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變更請求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允許進入二審。
三。變更上訴請求的影響和後果
如果當事人成功變更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將對新的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這可能導致原壹審判決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被改變,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
但變更請求不被法院認可,或者變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二審法院可以維持壹審判決,也可以駁回變更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要承擔變更請求所造成的不利後果。
總而言之:
二審開庭時,當事人可以變更上訴請求,但需要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和規定。變更請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且合理必要,法院認可。變更請求的成功與否,將直接影響二審的審理結果和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因此,當事人在考慮變更上訴請求時,應當認真權衡利弊,以確保請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1條規定: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