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後可以再審,但必須滿足當事人發現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事實可以推翻原審判決、裁定,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審程序違法的,可以申請再審的條件。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二審判決是終局的,有效的。不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發現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事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裁定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審審判程序違法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
再審情況如下: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4、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5、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6、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二審程序是指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的二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要經過兩個法院審理才能宣告終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上壹級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有權改變或者維持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此時,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不再次上訴,即可以不按上訴程序審理。這就是二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