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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可以改判找關系嗎?

找關系在二審壹般是改不了的。

改判有兩個原因。第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是二審判決改判的總前提。二是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在這種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壹般會將案件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可以根據壹審法院不同的事實、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要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麽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程序的設置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保證上壹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所有規定,都是針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因此,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為上訴審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二審程序也被稱為終審程序。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審查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合法,並通過向法院申訴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程序。也是上壹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錯誤的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的壹種訴訟程序。二審判決中的改判,是指二審人民法院直接糾正壹審判決錯誤內容的判決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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