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價值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對人的需要的滿足;
2.人們對法律的期待、追求和信仰。
法律的價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價值是正義和秩序。正義是人類的內在精神,是法律的本質價值;秩序是人的外在需要,是法的形式價值。正義存在於秩序之中,並由秩序來保障。正義和秩序體現了法律的理想和目標。法律應該是正義與秩序的結合,法律應該以創造壹個正義的社會秩序為目標。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形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了法的階級性。法律的本質最終體現在法律的物質約束上。法律的物質約束是指法律的內容受到社會存在因素的制約,最終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是,法律是社會的壹部分,是社會關系的壹種反應。社會關系的核心是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中心是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這就提供了壹個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框架,來考察物質動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規律。根據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達法律。他們正在把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生產關系、階級關系和親屬關系,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和社會需求上升為國家法律,並運用國家權威加以保護。因此,法的本質在於國家意誌、階級意誌、社會存在和社會物質條件的對立統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