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鑒定主要委托公安局檢察院的法院;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接受個人委托的司法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辦案公安機關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法醫審查;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並有義務確定鑒定時機;
5.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鑒定人所在地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不足,未充分發現新材料和回答新問題的,可由辦案單位委托原法醫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律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
法醫鑒定需要的材料有:
1、授權委托書、卷宗、病歷、門診病歷、影像資料、照片、歷次鑒定文書、起訴狀、判決書、答辯狀、法庭質證材料、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等。
2.壹般情況下,法醫鑒定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委托。個人很少申請法醫鑒定。如果要申請法醫鑒定,必須向相關鑒定機構提交委托書、案情和相關病歷資料。
綜上,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