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決必須根據壹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進行邏輯推理,這屬於內部證明。重要的是推理從前提到結論是否有效,推理的有效性或真值取決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
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正當性屬於外部正當性,與內部正當性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有關,即前提的正當性。
2、合法性的前提要求不同:
內在正當性保證結論是從前提邏輯推導出來的,並不保證前提是否正當合理。
如果壹個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本身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那麽這個法律決定就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所以要確定的前提需要從外部去證明,這樣那些可能還隱藏著的前提就必須明確表達出來。這樣做可以提高識別和批評錯誤的可能性。
3、解決方向不同:
內部證明所解決的問題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對應關系,通常被認為是壹種隱含的或類比的關系。小前提應該在大前提的範圍內,否則兩者之間就沒有對應關系,內部的正當化也就沒有意義。比如,法官運用壹個法律規則來判決壹個具體案件,就是壹個用內部證據進行論證的過程。即如果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則中的假設壹致,就可以得出正確的判決。
外部證明解決了所引用的大前提的正確性問題。比如判斷投機倒把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援引79年刑法就構成犯罪,這是壹個內在正當性的問題。但由於1979年刑法已被1997年刑法取代,應適用1997年刑法認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適用的這壹過程是外部正當化。
擴展數據:
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內在正當性和外在正當性是相互聯系的。外部證明是在證據鏈上附加壹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明的前提。
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是整體框架中的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和小三段論。這意味著,外部證明的過程也必須包括內部證明。
因此,法律人在證明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壹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有壹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支持的,但這個前提作為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其所依賴的前提邏輯推導出來的,就是不當的或不合理的前提。
也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法律判決過程中所確立的每壹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重構為邏輯正確的結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內部認證
百度百科-外部認證
雲南省紀委-內證與外證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