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創說:這個理論認為,法是個性化的超人力量的創造,各種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自上帝的永恒正義和永恒法,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來源於神法。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暴力論:該理論認為法律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認為:“人窮則財貨,人窮則因勞而奮鬥。”有壹個規律,沖突只有在有鬥爭和暴力的時候才需要解決。
(3)契約論【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於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過上更好的生活,人們相互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並放棄了組成政府的部分自然權利。這份最初的合同就是法律。17和18世紀的大多數古典自然法學者都持這種觀點。
(4)發展理論:具體包括兩種類型:
①人的能力發展理論: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增加了,社會關系變得復雜了,所以需要法律。
②精神發展論: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只有當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的階段,人類才有人類精神發展的規律。民族唯心論者認為法律來自民族精神或歷史傳統。
(5)理性管理理論【法律社會學家】:很多法律社會學家都持這種觀點。例如,當代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認為,壹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它經歷了壹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
各種法律起源理論與法律本質理論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壹致性和對應關系。比如,神造論與神學的法律本質觀是壹致的,這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論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律本質的理性觀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