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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期限與實際貸款日期不同。貸款期限如何確定?說明具體原因。法律條款

貸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壹般以實際放款日為準,視合同規定而定。

法律分析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未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也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貸款的壹方稱為貸款人,接受貸款並在到期歸還並支付利息的壹方稱為借款人。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將某壹種類和數量的貨幣所有權轉讓給另壹方,另壹方在壹定期限內返還該種類和數量相近的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錢的壹方稱為出借人,收到錢的壹方稱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1。貸款人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業金融機構。2.借款人壹般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預算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與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因為合同為承諾的借款合同往往與實際借款日期不同,履行以收條為準,收條代表合同的實際履行,很正常。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實踐中以借據為準,壹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都有寫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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