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經偵大隊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為七日內決定。重大、復雜的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立案後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根據社會危害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拘役的初定期限為三日,根據偵查情況可以延長至四日,如果是累犯、結夥、脫逃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期滿後,由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審查期限,審查期滿後必須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