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婚後妻子想分享房子的漲價部分,而不是整個房子的壹半,但漲價部分通常屬於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妻子無權分割。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也延續了這壹規定。
雖然規定了重要表現為婚後壹方配偶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關鍵是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這部分收益具有特殊性,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簡單來說,就是收入的自然增加,而不是因為婚後夫妻雙方有相同的管理、維護和付出,妻子自然沒有權利要求壹半的收入。坦率地說,這部分增值與妻子無關,而是由市場運行規律決定的。這時候強行給老婆壹半,這樣對老公公平嗎?
法律註重平等和公平的原則。既然增值與妻子無關,她自然拿不到壹半。我們仔細看看增值的分析就能明白是怎麽回事了。
什麽是房價上漲中的自然升值?
房市壹直很熱,房子升值很正常。但是,丈夫用婚前全部財產購買的房產,才是所有權人。
根據市場規律,房價會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和經濟運行規律而上漲,有的甚至會漲幾倍。這種欣賞是自然的,夫妻雙方都沒有為此付出努力,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自然發生的,所以屬於自然欣賞。
既然是自然增加的,那麽它的權益只能屬於所有者,因為所有者對財產擁有占有、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這裏的收益就是自然增加的價值。
如果房子升值不自然,妻子有權分割。
在樓房升值過程中,除了自然升值還有非自然升值,非自然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屬於婚後夫妻財產。
什麽是不自然的欣賞?
其實這是人為努力的結果,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增值部分,比如夫妻雙方對房屋的裝修、維護、改善,以及勞務管理等。因為時間、金錢、智力、勞動的投入,價值增加了。
最明顯的就是裝修。房子的裝修是人為的投資。婚後裝修花錢的是夫妻。即使是全職太太,也可能會抽時間管理裝修,跟進進度。這也是時間和精力。
這些不自然的升值,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可以要求分割。
總結壹下,老公婚前全款買房,婚後轉賣。壹般情況下,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只有婚後雙方有非自然升值,這部分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即使是自然增值,如果夫妻有約定,也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法律上沒有禁止。只要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