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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最大病假天數不能超過。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休假天數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有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除外。上述公式中提到的帶薪日概念,是指制度工作日加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比如小峰公司的制度工作日是壹周五天,休息兩天。6月份,公司裏的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就要加上“五壹”三天法定節假日,而不是全國統壹規定的20天。天悅平均工作日。病假期間的工資,以現金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夥食補助,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工作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除了在治療期間受到保護之外,工人在治療期間之後也受到保護。醫療期滿後,能夠從事原工作的,應當回到原工作崗位;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單位又不能安排合適崗位的,可以要求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還可以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休病假的工人可以照常拿到工資。病假的,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企業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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