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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十九條要解釋的內容是什麽?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解讀本條是關於公民住房權利不可侵犯的。

以前的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這篇文章總結了十年動亂期間隨意侵入公民住宅的教訓,進行了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如搶奪財物、打架鬥毆等。在保留以往憲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房屋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固定場所,也是公民個人財產的主要存放場所,是公民生存的主要條件。在西方國家,房子被稱為個人城堡。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各國保障人權的基本做法。住房實際上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時與公民的財產權、休息權、隱私權、人格尊嚴密切相關。《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可見住宅與私生活、家庭和通信密切相關。

公民住房的範圍不僅包括私有房屋,還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館、辦公室等生活場所;不僅包括建築結構內部的生活場所,還包括建築結構外部的可以侵犯公民私人生活的場所和器具。比如在屋外某個部位安裝竊聽器或監視器,竊聽或窺視公民的私生活,就是對公民住宅的侵犯。

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不受侵犯,該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包括以下含義:第壹,搜查、侵入公民住宅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依據,任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搜查、侵入公民住宅的條件和程序。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住宅,主要是為了公權力。搜查公民住宅是壹種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了搜查公民住宅的條件,即“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搜查公民住宅的程序,即: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場;搜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蓋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和程序,任何人、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搜查公民的住宅。第三,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司法工作人員未經法律規定,或者未經主人同意,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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