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壹定義,鄉村振興促進法所指的農村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農村具有自然特征,包括鄉村風光、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是農村特有的生態優勢。
其次,農村具有社會特性,包括農村居民的生活習慣、文化傳統和社會組織,這些都是農村的文化遺產。農村也有經濟特色,包括農業生產、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這些都是農村地區的發展潛力。
此外,鄉村振興促進法所指的農村還包括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農村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基地和農民生活的場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和文化價值。
總之,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定義體現了鄉村的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多重功能,旨在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和改善鄉村的發展環境,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促進鄉村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振興。
《鄉村振興促進法》出臺
鄉村振興促進法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法律保障。農業農村部將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結合制定“十四五”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加強政策頂層設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細化各項工作。
《鄉村振興促進法》也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歷秋分確定為中國農民的豐收節。以該法頒布實施為契機,通過中國農民豐收節系列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依法推進農村全面振興的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要把推進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評價體系、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推動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數和統計制度,層層壓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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