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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種情況應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搜查是指被執行人搜查、發現部分未履行法律文書義務、可能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的壹種強制措施。監察機關使用搜查措施查辦案件有什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是關於監察機關使用搜查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搜查程序和要求,保證監察機關收集犯罪證據和扣押被調查人,保證搜查嚴格依法進行,防止搜查權的濫用,從而順利認定犯罪事實,有效懲治腐敗。本文分為三段。第壹款規定了搜查的適用情形和要求。搜查的適用情形是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抓住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搜查的範圍主要包括: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的身體、物品和住所;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和住所;以及被調查人可能隱藏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其他場所。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監察機關發出搜查令,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搜查證應當載明被搜查人的有關情況、搜查目的、搜查機關、執行人和搜查日期。在緊急情況下,如攜帶、藏匿危險物品,隱匿、銷毀、轉移犯罪證據或者隱匿其他有犯罪嫌疑的物品,可以先進行搜查,然後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搜查時,監察機關應當至少有兩名調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其親屬等見證人應當在場,並全程錄音錄像備查。現場搜查應當制作筆錄,按照搜查順序如實記錄搜查情況,寫明搜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發現的證據以及其他有關犯罪線索。搜查筆錄應當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親屬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在逃,其親屬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調查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搜查,不得無故損壞搜查現場的物品,不得擅自擴大搜查對象和範圍。對扣押的重要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其放置、存放地點應當拍照,並對相關情況進行文字說明。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和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壹)我國黨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執行。(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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