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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有效要件

1.單邊、雙邊和多邊法律行為都是有效的。

壹方、雙方或多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由,當事人作出的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社會公眾、第三人的利益。

2.處置者有權處置。如果處置者沒有處置權或者處置權有瑕疵。那麽該處分是無效的,除非基於無效的處分具有善意取得的特征,否則物權不會發生變化。

3.產權公示。物權模式采取登記交付轉移占有的形式。

第壹,房產登記有什麽效果?

1,物權公示的效力。登記首先起到向社會展示當事人物權變動的公示作用。這就是不動產登記的形式效力。

2.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和變更時,不經登記就不發生效力。只有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與國家職能機關的登記相結合,才能實際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3.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有效性。這種效力是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當事人的權利內容為正確的不動產權利的效力。

4.商譽保護的有效性。法律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只有將不動產權利登記簿記載的權利視為真實,並賦予其社會公信力,這樣當委托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時,其合法權利才不會因為錯誤登記而被查封,從而維護合法的社會交易秩序。

二、登記機構應履行哪些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屬性。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有三種學說:

(1)公法行為論。

(2)證明行為理論。

(3)司法行為理論。不動產登記不是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是具有司法效力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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