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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設置餐飲油煙場所的規定

法律解析: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

(壹)住宅建築、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的商住樓以及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二)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主要建築內。不得按照規劃用途提供餐飲服務。

法律依據:《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條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大氣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城鄉規劃相關要求,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影響,並與周圍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壹)住宅建築、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的商住樓以及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二)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主要建築內。不得按照規劃用途提供餐飲服務。

前款所稱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包括下列項目:

(1)不配備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冷熱飲品混合、涼茶、零售熟肉制品和食品再加熱的餐飲服務;

(2)沒有煎炸爐和甜點、燉菜、西式糕點、中式包子等餐飲服務。,在油炸、煎炸、燒烤和烘烤過程中會產生油煙、氣味和廢氣。

第十二條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擬定本地區禁止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名錄,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登記過程中,應當告知並督促申請人按照防治食品油煙汙染的要求填寫承諾書;禁止經營場所名錄中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預售)新建商住樓的,應當書面告知買受人不得用於開辦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禁止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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