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利器。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意誌法律效力,從而實現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本書是民法專題講座。在本書的上下文中,法律行為被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與事實行為相比,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和決議行為
以上內容解釋如下:
1.雙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的區別。在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通常具有相互交換利益的性質,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對壹致;在多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通常為了相同的利益而相互促進,意思表示相同,即方向壹致。因此,兩者的區別不在於當事人的數量,而在於意願表達的相對性或同壹性。
2.多方法律行為與決議行為的區別。決議行為壹般發生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決議行為采取“多數決定”原則。決議壹旦通過,對反對者也有約束力;多方法律行為需要各方達成壹致才能成立和生效。
3.捐贈成立財團法人和捐贈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要贈與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後者則需要合同相對人同意。因此,捐贈設立財團法人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捐贈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