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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形式,可以分為重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根據交付是否應當完成,分為允諾行為和實踐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支付對價,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根據是壹方還是多方參與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邊行為和多方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利器。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意誌法律效力,從而實現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本書是民法專題講座。在本書的上下文中,法律行為被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與事實行為相比,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和決議行為

以上內容解釋如下:

1.雙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的區別。在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通常具有相互交換利益的性質,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對壹致;在多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通常為了相同的利益而相互促進,意思表示相同,即方向壹致。因此,兩者的區別不在於當事人的數量,而在於意願表達的相對性或同壹性。

2.多方法律行為與決議行為的區別。決議行為壹般發生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決議行為采取“多數決定”原則。決議壹旦通過,對反對者也有約束力;多方法律行為需要各方達成壹致才能成立和生效。

3.捐贈成立財團法人和捐贈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要贈與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後者則需要合同相對人同意。因此,捐贈設立財團法人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捐贈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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