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強占集體土地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對象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毫無顧慮,因此存在壹定的錯誤,但只要不是占用,而是改變用途,那麽根據相關法律不會進行處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集體土地被個人占用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