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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賣掉的唯壹壹套房子如何處理?

被執行人出售已被查封的房屋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扣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出售未過戶的房屋仍可強制執行,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第三人無過錯的除外。

關於法院拍賣唯壹房屋的司法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進行法院對唯壹房屋的拍賣:

1.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的;

3.申請執行人應當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住房。

綜上所述,為保護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的生命權,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被執行人以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唯壹房屋,但強制執行的條件是當事人未履行人民法院此前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動產、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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