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號。
3.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南丹東路60號。
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華陽路112號2號樓。
5.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銅川路1809號。
6.虹口區法律援助中心:廣陵四路496-500號。
7.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揚州路583號。
8.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國貨路288號。
9.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號
10,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莘潭路392號
11.寶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友誼支路225號5樓。
嘉定區法律援助中心12:金沙路85號
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13:中國石化板橋西路364號
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14:樂都西路867-871號2號樓2樓。
15,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宋慶路231號
奉賢區法律援助中心16:南豐公路8833號
17,崇明區法律援助中心:程橋鎮人民路40號。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