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和法定解除有什麽區別?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條件滿足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協議的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壹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2.法定解除的條件主要是壹方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協議的終止不壹定以違約為條件。其聯系如下:約定解除可以補充法定解除,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程度如何都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是民法的總規範,是各部分民事關系的單獨規定,包括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法是壹部獨立的民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考民法典的規定,但兩者還是有很多區別的。《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失效。
民法典堅持鼓勵交易、強調誠實信用的立法原則,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吸收成熟的司法實踐經驗,對合同編纂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重大變化如下。
有兩種新的締約方式,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
四類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無效合同、無權處分、待批和可撤銷合同。
合同內容賦予了對方以較低成本對格式條款進行抗辯的權利。
合同的履行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完善了代位權,增加了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擔保明確了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豐富了交易手段。
合同的變更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增加了交易的靈活性。
主要有四個問題:預期違約、定金效力、賠償範圍和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方終止合同的權利開創了壹個新時代。
債法選擇的債、多數債、債的聯結、債的清償與抵銷制度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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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