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直接交付
直接送達是人民法院最常用、最基本的送達方式,也稱送達,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由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負責人簽收;
3.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收;
4.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簽收;
5.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收。
註意:調解書的送達需要當事人自己簽收,不能由他人領取,因為調解書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壹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接受的,視為調解不成立,因此調解書的送達不能由他人代收。
第二,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送交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的方式主要是針對壹些遠離法院的當事人。使用郵件服務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距離較遠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壹般法院的郵政服務都會有收據,收據上顯示的收件日期就是送達日期。
第三,委托服務
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達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有關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交付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轉發和送達: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被執行人被收監的,應當移交其所屬監獄和勞動改造單位;
3.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五、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註:調解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於留置送達。
不及物動詞公告的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在法律規定的公告期屆滿後,視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前五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公告的送達應在案卷中記錄理由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