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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條款無效。首先,我國法律對解除婚姻關系采取登記要件與訴訟要件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選擇登記離婚或提起離婚,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離婚,不能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其次,當事人對離婚的看法可能會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意識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所以離婚協議簽訂後壹方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離婚協議中“同意離婚”的表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證明夫妻關系出現重大裂痕的證據。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應以雙方同意離婚或判決離婚為條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如果離婚,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達成條件是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附條件與壹般意義上的附條件不同,因為它的達成需要離婚雙方的同意,任何壹方都可以決定是否成功,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約束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以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應當根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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