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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16歲負責犯罪。

刑法14-16歲對下列犯罪行為負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時間超過13年。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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