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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各地實踐來看,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考標準主要包括是否為村民、是否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批準、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土地的經濟組織,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50年代和20世紀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標準不夠明確,只是壹個模糊的原則,由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3.目前,對成員身份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壹些“三農”政策法規將其作為區分、對象和條件,影響了農村法治建設。

4.各地探索實施的認定標準包括戶籍、居住地等模式,有的還貫徹了村民自治原則。它們與人口的大規模流動和公民權利保護的法制化不相適應,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擴大數據識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方法:

原收購是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資格,戶籍壹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的;

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後,繼續留在部隊的士官復員回原籍;異地安置的轉業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

大中專院校學生(軍隊學校學生入伍除外),其戶籍在學習期間由原籍暫遷至學校管理,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合法取得,即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因結婚遷入戶口的;在結婚、守寡和離婚之後,

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婦女,或者離婚、喪偶後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後,辦理了法定收養登記手續的登記收養人;因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安置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已登記的農業移民及其子女。

申請婚生子女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要求進入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生育的合法子女,按有關規定要求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處理;

婚後首次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再婚滿三年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登記為非農業戶口,想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並簽字確認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因非婚、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想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壹定數額的積累公益金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參考:百度百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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