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社保:如果員工社保在公司繳納,當月社保費用壹般在每月19前繳納。19之後只能辦理下月社保手續,當月26號之後才能查看當月社保繳納記錄。
2.個人社保:不繳納員工社保,自己參加社保。壹般每月21-26為個人社保集中繳納時間。
社會保險的特點壹般如下:
特點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存在的風險,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本人;
特點二: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工人(包括其親屬)和雇主;
特點三: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
特點四: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點五: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和財政支持。保險範圍僅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範圍僅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類風險,不包括財產、經濟等其他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和戶籍登記、轉移、註銷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