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外交部壹般指壹個主權國家執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務的專門機構。外交部執行國家總體外交方針和政策,維護國家最高利益,代表國家處理雙邊和多邊外交事務。各國外交部通常實行首長負責制。外交部的最高領導人通常被稱為外交部長。在美國,它被稱為美國國務卿。在君主制國家,他們被稱為外交部長。壹般來說,各國外交部長多為行政官員,實行任期制。他經常由政府首腦的壹位心腹侍候。壹旦政府首腦下臺或政府更叠,外交部長通常會改變立場。在所有政府中,外交部長都是壹個至關重要的職位。有時,政府首腦甚至親自擔任外交部長。各國會把壹些與國家外交相關的事務,如經貿、援助與合作、宗教、移民事務等,視為外交部的職責,所以名稱會有所不同。雖然外交部的職權是負責國家的對外事務,但職權範圍受不同政府組織的影響。在前內閣國家,外交部長可以直接制定國家的外交政策,但如果遇到強勢總理,外交部長通常是總執行內閣或者給壹些外交政策制定的建議,總統制國家也差不多。不考慮外交部長的政治角色和職權範圍,最基本的就是負責外交事務,比如安排外國政要出訪和訪問其他國家,而外交部長是任何國家出國率最高的內閣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制裁法》第九條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條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的外交活動和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制定。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時,應當置於顯著位置。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