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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機未經檢定就使用,違反了哪些法律?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5號)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全或者無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未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強制檢定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停止使用,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0 %+ 00%的罰款。(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可處1000元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封,擅自改裝、拆卸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改裝的燃油加油機,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經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和10000元罰款;成品油零售量結算值與實際值的差異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成品油零售賬目或者提供不真實賬目,導致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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