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失蹤人的體貌特征,特別明顯的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通訊關系、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失蹤人的居住地、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失蹤人最後壹次出現的時間、地點,失蹤人失蹤前的言行、所攜帶的衣物、物品,失蹤人的愛好、習慣,失蹤前計劃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求助人認為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可能的下落,失蹤人的親友、單位等情況。通過其他渠道和方式自行尋找,並告知求助者繼續自行尋找的必要性、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采集失蹤人員直系親屬DNA和失蹤人員近期照片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國家數據庫,調查失蹤人員最後出現的地點和失蹤人員的社會關系,查看視頻監控,追蹤失蹤人員的活動軌跡和查看失蹤人員身份證顯示的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