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的公司開始業務時,開具收據並加蓋公司公章,會要求收據經理在收據上簽字。收據經辦人簽字的法律責任如下:證明經辦人已收到款項,款項明細如收據上所寫。經辦人只對單位負責,不對外負責,所以挪用、侵占、私分的,單位有權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管理人所在單位對收據承擔法律責任。經辦人是直接負責處理某件事情的人,審核人是經辦人的上級,用於審核經辦人的工作並確認。辦理處是部門內事件的發起者和處理者,辦理處做的事情要經過上面主管的檢查。這些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們只是業務流程中壹個階段和壹個經辦人的名字。管理者的簽名是指負責完成某項工作的人所簽的名字。如果業務內容超出授權範圍,產生後果,代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提供虛假註冊材料,擅自變更註冊內容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被移送單位、其代理人和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對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