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征求意見稿共有38條,對“進場費”、會計期間、定價權、商品質量責任等敏感問題做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零售商應當對收取的促銷服務費進行登記,並按照規定納稅。”參與《辦法》內部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國雄告訴記者,這意味著“入場費”的合法地位得到了肯定。
黃國雄表示,將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比如具體的結賬期限,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但《辦法》的目的是限制零售商攤派費用、拖欠貨款的不合理行為。因此,指導原則不會改變。黃國雄也認為,由於大部分供應商在零售商面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更多地“保護”供應商是正常的,這將促進買賣雙方極度不平衡的關系重新走向平衡。據悉,該《辦法》將於今年年底前正式頒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