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是壹種人格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和主權作為權利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個人利益。因此,保護生命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第壹重要的人權。健康權也稱為身體健康權,包括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在期間,必須保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否則就不能以自己的行動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壹百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者人體遺骸。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第壹百零八條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新的防治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倫理委員會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監護人告知試驗的目的、用途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征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第壹百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第壹百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