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在未與工會組織和員工協商的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這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員工加班除了要征得工會同意,還要征得同意。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員工進行罰款是違法的。況且,對於不加班員工的扣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議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中並沒有這樣的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是違背國家規定的,沒有法律效力。知識拓展:解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合法克扣員工工資的四種情形。壹是員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生產任務,而非因身體問題等。,而且單位可以扣他工資。扣除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損失時。所以單位扣發工資,每月扣發比例必須低於員工月工資的20%。第三,員工休事假,按曠工壹天扣壹天工資計算。第四,請病假的員工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除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相關人士表示,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懲罰等規章制度,要與員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職工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提出改正。權威問答相關人士提示:事發兩年內,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60日內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投訴提起訴訟。工人需要保留的證據可以是通行證、飯卡、工作證、考勤、工資條等。
法律客觀性: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