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協議內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即雙方已通過法律程序辦理了離婚;
但如果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為夫妻,即所謂假離婚,則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離婚的補充協議是針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它屬於雙方當事人行使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權利,不違反法律,是有效的。
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有差異的,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壹、補充協議簽署日期的要求
補充合同協議簽署時間無要求。妳可以在任何時候簽字。合同簽訂後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
1,合同中沒有規定,需要補充;
2.是合同約定的事項,需要雙方協商變更的。
如同時為上述兩種情況的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應在補充協議中分別說明兩種協議的效力。因此,合同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壹定要明確約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之間的效力,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夫妻之間寫的協議是否有效?
協議本質上也是壹種合同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的,該補充協議視為對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該協議有效。本協議與本合同如有沖突,以後來簽訂的協議為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