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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3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沒有聲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應當宣告判決,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方式傳喚未知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其權利,逾期後宣布票據無效(權利除外)的判決程序,是壹種非訴訟程序。它的特點是:1。確認票據丟失事實或者其他事項,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2.公示催告程序有階段,公示催告和無權判決是兩個連續的階段。除權判決是根據申請人的重新申請作出的,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在公示階段,適用獨任制,但在依職權判決階段,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3.壹審是終審,不允許上訴。

公示程序適用範圍:1。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目前,我國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有三種:支票、匯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作出除權判決。2.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接受股東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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