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人在自己的建築工地上意外摔倒,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是壹種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員工為雇主工作,利益屬於雇主,責任也首先屬於雇主。既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麽就不需要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更要承擔責任。雇主的責任以受害者是雇員為條件。受害者需要在就業過程中遭受損害。雇主不需要豁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