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或者在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以及在被追捕、通緝期間,主動投案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為自首。(壹)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行為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