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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享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哪些?

我國享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等。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制定稅法的權力,其效力範圍覆蓋全國。在我國現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法規的決定》《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弄虛作假、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

2)國務院。

國務院有權制定在全國普遍適用的稅收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目前,稅收行政法規是我國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其稅收立法權的來源是稅法的授權。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制定地方稅收法規的權力。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等部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海關總署等部門有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暫行辦法》等稅務部門規章。

5)地方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享有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稅收規章的權力,但其權力來源也是稅法授權的,並且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未經授權,地方政府無權制定稅收法規。例如,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稅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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