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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組織的設置模式有哪些,有什麽特點?

設立國家審計機構有以下幾種模式:

1.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直接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完全獨立於政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非常普遍,是當前世界審計體系的主流。英美就是典型,在國會是名副其實的“牧羊犬”。在美國,除了國會的審計機構,聯邦政府各部門也設有監察長辦公室,相當於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主要負責審查本部門官員的經營活動、經濟效果和行為的合法性。

2.審計機關屬於司法系列。也就是說,審計機關除了審計職能外,還具有壹定的司法權威,這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加強。因此被西歐和南美的壹些國家采用。法國、意大利、巴西就是典型代表。他們設立審計法庭,享有最高法院的壹些特權,可以審判和懲罰違反法律或造成損失的事件。審計人員多為法官,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財政。同時,負責管理財政部派出的公共會計。

3.審計機關不隸屬於任何權力部門。德國作為典型代表,設立了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直接對法律負責的聯邦審計院。這種模式形式上獨立於三權,實際上更側重於為立法部門服務。

4.審計機關在體制上隸屬於國家行政序列,是國家行政機構的壹部分,對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從發展趨勢來看,也越來越為立法部門服務。目前,這種模式主要在瑞典、沙特阿拉伯等少數國家實施。

5.整合審計和監督職能。如朝鮮和蒙古。韓國設立了獨立於政府的審計監督院,由總統直接領導,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6.主計長模式。例如,印度等國設立了獨立的會計審計局,負責財務決算的編制和國家財務審計。

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體制,各國之間也有很大差異。印度、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只設立壹級審計機構,不設立地方審計機構,由其派出機構負責地方審計工作。在不同層級設立審計機關的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的關系也不盡相同。壹般來說,美、英、日等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關系,與被領導沒有關系,沒有業務指導。兩者完全平等。韓國審計監督院和地方自治組織的監督機關之間有業務指導和合作關系。法國審計法院可以受理對當地審計法院判決的上訴,並做出最終判決。菲律賓最高審計機關對地方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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