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職級不同(科目不同)。(1)壹般原則:等級原則,即上級方法優於下級方法(如有沖突);(2)特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變通;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範圍內適用。二、同級(制定主體相同或同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法優於舊法:如果兩者之間有沖突,則由頒布機構(國務院常)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